当前位置:优质老域名的建站历史生活6养老保险新政策: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12月17日
6养老保险新政策: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12月17日
2023-06-27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另行确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人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的指导意见》(济发〔2011〕22号)等有关,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